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仁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吉事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5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