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韦恩德与被告曹泽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韦恩德诉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闽CF62595保险赔偿后剩余车辆损失4570元,误工费9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670元;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