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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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繁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剑淋与被告曾繁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077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7728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为年利率3.8%上浮50%,即按年利率5.7%标准,自2022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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