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建设鞋行与被告纳雍县铭仕鞋城、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货款1407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5年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