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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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丁绍金、周文升与安徽泽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丁绍金、周文升与安徽泽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86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丁绍金在未出资8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3)皖0881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安徽泽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周文升在抽逃出资9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3)皖0881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安徽泽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54元,由被告周文升、丁绍金共同负担。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周文升、丁绍金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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