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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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骆念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锐与被告骆念明、安徽浩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张锐车辆维修损失2000元;同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张锐各项损失119215元;二、被告骆念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锐各项损失56000元;三、驳回原告张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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