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晚报社与被告徐诚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5年8月7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114元;三、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不予退还(即没收)被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46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的租金人民币23603.33元,以及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租金按日以所欠租金的3%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11月7日,违约金合计12700.54元。【其中以21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6日起暂计至2025年11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220.2元(21900*0.003*186=12220.2元);以1703.33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6日起暂计至2025年11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80.34元(1703.33*0.003*94=480.34元)】五、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自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的物业费1348.28元、公摊电费400.23元、户内水费3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778.51元;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