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石头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上晴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石头狗项目管理系统开发项目采购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50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