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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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坚城

本院受理原告钟巧芬与被告林坚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林坚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钟巧芬借款本金99567.78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202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以年利率12.4%为限);二、驳回钟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4元,由钟巧芬负担325.4元,由林坚城负担2365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2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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