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勇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沈勇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080元、代收垃圾处理费378元、二次加压电费537元、公摊水电费1,776元合计为12,7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771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福建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凤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