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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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康燕玲、张德前、张志轩、张涵、徐婷婷、张生元

本院受理原告汇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燕玲、张德前、张志轩、张涵、徐婷婷、张生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前、徐婷婷、张涵、张志轩、张生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张元吉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张元吉尚欠原告汇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25798.17元及留购价1元;二、被告康燕玲对上述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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