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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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建军、黄敏杰

本院受理原告蒋含姗与被告杨建军、黄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杨建军、黄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含姗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杨建军、黄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含姗支付前期结欠利息60,000元;三、杨建军、黄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含姗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9.64元,公告费400元,计10,969.64元,由杨建军、黄敏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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