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207民初11784号原告刘统富诉被告徐应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8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