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的(2025)皖0207民初11262号原告李森鸿诉被告吕先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森鸿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9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2153.03元(以LPR的4倍暂计算至2025年3月3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141253.0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