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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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东东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6628号原告庄绍华与被告刘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拖欠的货款2286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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