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9930号原告池琴枝与被告张前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押金(租金)772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9月12日止的违约金1500元;三、确认合同于2025年9月12日解除;四、判令被告赔偿因玻璃大门破裂,商标广告牌损坏造成的损失3000元、腾店费1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3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