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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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游泉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10302号原告陈国仁与被告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在本院新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宣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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