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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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翁志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浔头村浔头12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10211891)

本院受理原告翁凤梅与被告翁志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81民初116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翁凤梅与被告翁志伟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翁凤梅负担(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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