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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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智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森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陈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陈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森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298.37元及该款自2025年5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泉州森泓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2.4元,由陈智负担2000元,由泉州森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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