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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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张海(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5****1818)

本院受理原告邱绍臻与被告范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范张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绍臻借款508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93元,公告费400元,由范张海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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