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秋明、郑思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叶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华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20798.34元及自202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郑思伟应对叶秋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叶秋明、郑思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华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刊登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