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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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雯雯,廖天骏,安徽真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雯雯,廖天骏,安徽真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0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真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9145.24元及资金占用成本12910.98元(资金占用成本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1日,之后以未清偿的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时止);二,安徽真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500元;三,高雯雯,廖天骏对安徽真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力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6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安徽真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雯雯,廖天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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