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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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小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之波与被告王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1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定金11628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28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日起按照LPR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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