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文烟与被告彭兴明、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彭兴明就(2024)闽0503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彭兴明上诉事项:一、依法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4)闽0503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许文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