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福州鑫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蓝波湾2#楼29层02公寓(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DUN7ED8M)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玲与被告福州鑫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5)闽0112民初9298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多支付的装修款项49000元;2.判令被告依合同违约责任之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0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用作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73000元鉴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1月23日10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4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