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任兵与被告王雅丽民间借贷纠纷(2025)闽0212民初92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5610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5610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