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大军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判决被告二赵大军在未出资的250万元范围内对安徽秉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皖0422民初5599号民事调解书中未能清偿的货款本金1045927.74元、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30000元、保函费460元、案件受理费7524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共计1138911.7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5年1月16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