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4民初9952号原告浙江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西坪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