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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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汤海文

我院受理原告郭德仓诉被告汤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德仓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用3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984.03元;(以欠款金额3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自2021年5月1日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为4984.03元;以上暂计:41984.03元。3.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7民初108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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