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运国与被告潘飞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5)闽0112民初10485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古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