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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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宏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贺与被告汪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5)皖0191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新贺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均由被告汪宏超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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