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通优比智能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熊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通优比智能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安通优比智能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918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逾期退款利息以91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7日起按照该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安通优比智能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四、原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安通优比智能设备(江苏)有限公司8台交换机;五、熊金香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被告安通优比智能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