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华与被告林云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212民初90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至2025年10月14日暂计5000元(资金占用损失以330000元为基数,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之止),以上共计3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届满。本案定于2026年1月13日上午09:00在新城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