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彩刚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你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建设路83号1幢4单元901室及25号车库进行了评估了,评估价为605654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财产处置评估结果及权利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你可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提出。逾期不提,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