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尤芝与被告洪亚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3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洪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尤芝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洪亚明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