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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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一帆印务有限公司,贵州省新绿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潘尚飞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杏花印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帆印务有限公司,贵州省新绿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潘尚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一帆印务有限公司、贵州省新绿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剩余欠款人民币693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713.01元(以693000元计算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5月1日止,期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713713.01元;2.判令被告潘尚飞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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