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丽、涂移胜诉你们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1202民初90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