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石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9088号、(2025)皖0103民初19090号、(2025)皖0103民初190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