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1624号原告黄贵珍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所居住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莲花社区石门路小区9栋501室房屋为原告所有,市值估价50万;二、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