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1413号原告方克华诉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张庆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计算,暂计至2025年4月8日,共18133.2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张庆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