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玲燕与被告郑雄剑离婚纠纷(2025)闽0112民初9789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郑一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郑一铭年满十八周岁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至2025年10月期间郑一铭的抚养费48000元(3000元/月×16个月)。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1月9日8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