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皖0121执2286号陆勤俊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所有的位于你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砂石料等资产进行评估。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前往你公司处留置送达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告知书,经现场查找核实,你公司无负责人员于现场办公。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刑事案件被依法羁押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如下:1、机制砂每吨评估价值为40元;2、细砂每吨评估价值为13元;3、石料每吨评估价值为38.5元;4钢结构厂房、搅拌楼、装载机(2台)共计评估价值为35332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另,本院再次责令你公司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资产。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