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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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魏水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与被告魏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魏水明归还借款人民币325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2.判令魏水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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