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彪诉被告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782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7824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计算至款还清时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