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的执行(2025)皖0191执816号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春格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