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军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25)鲁1322执恢111号,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拟对你名下所有的第二煤球厂位于新华路西段南侧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结构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你可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提出。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