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义诉被告邯郸市山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03民初366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