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川1381民初3486号原告王大友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完毕,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38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泓勤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大友劳务费欠款68,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4年8月31日起至劳务费欠款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1.1%计算);二、被告四川省泓勤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大友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大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省泓勤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