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孙瑞兴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孙瑞兴肝修补术后评级为十级伤残;2、孙瑞兴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3、孙瑞兴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4、孙瑞兴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0000元(人民币)左右,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胡吉吐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