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美林、赵峰、曹池娣、赵志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赵皖青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对借款人赵皖青欠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170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21376.26元承担偿还责任。(以本金117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6.003%计算,此后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利率9.0045%>)暂计算至2024年7月18日,款清息止),以上合计人民币138376.26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10-31